时间: 2024-07-05 08:19:33 | 作者: 20升25升塑料桶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3年3月17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2023年广东省一次性塑料餐饮具生产领域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广东省生产领域食品相关这类的产品监督抽查,监督抽查产品范围为广东省内生产领域的一次性塑料餐饮具。
GB 4806.7-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抽取样品应为同一型号规格、同一批次的产品。产品抽样数量可根据样品的实际大小,在满足检验的条件下作适当调整;抽取的两份样品分别单独封装,一份作为检验样品,一份作为留样,留样封存于承检机构。抽样数量见下表:
聚氯乙烯、聚丙烯、聚乙烯、聚苯乙烯、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聚碳酸酯、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丙烯腈-苯乙烯、密胺、玻璃钢、尼龙、其他材质的碗、碟、杯、刀、叉、饭盒、托等
每批次产品抽取不少于3份最小销售独立包装,每份样品抽样数量不少于40只(个),其中2份作为检验样品,1份作为备用样品。每份样品质量应不少于100g且与食品接触面的最小表面积应不小于10dm2(若最小销售包装不是40只(个)的整数倍,需按采样数折算,保证检样不少于80只(个),备样不少于40只(个),避免损坏原包装)。
①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发展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规定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发展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发展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国家或行业强制性规定要求时,应按国家或行业强制性规定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发展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规定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发展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发展要求缺少本细则中的检验项目(主要是产品通用重要特征值)时,应按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规定要求进行检测验证并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发展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规定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②若样品出现封样状态破坏或样品异常损坏的情况,影响检验结果,则停止对该样品的检验。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②依据GB 4789.1-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第7.3条规定“检验结果报告后,剩余样品和同批产品不进行微生物项目的复检”和《健康相关这类的产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规定》(卫监督发〔2005〕515号)第十九条:“产品微生物指标超标的不予复检”的规定,微生物指标不合格不进行复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