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24-06-09 12:56:18 | 作者: 20升25升塑料桶
为切实加强散装白酒质量安全管控,严防散装白酒消费引发的风险隐患,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现就规范散装白酒生产经营行为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散装白酒生产者(白酒小作坊),必须取得《云南省食品加工小作坊登记证》,未取得合法资质的生产者、家庭自酿酒的个人禁止对外销售散装白酒。白酒生产企业禁止生产销售散装白酒。
(二)白酒小作坊生产散装白酒只允许固态法酿造(用粮食酿造),并做好生产记录。禁止购买他人的白酒、食用酒精、工业酒精和其它有毒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调配白酒。粮食存放区域禁止用农药或其它有毒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杀虫。
(三)要加强生产的全部过程控制,食品生产场所,应当符合食品生产卫生要求。白酒蒸馏过程中、输送及存贮过程中不得使用塑料管及塑料桶接、装白酒,防止生产工艺流程中塑化剂迁移,确保白酒中塑化剂不超标。严格把控“掐头去尾”工艺技术要求,防范散白酒中甲醇超标。
(四)要加强产品营销售卖控制,做好销售记录,建立产品营销售卖追溯体系。盛装散装白酒的容器上要粘贴标签标识,标明小作坊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登记证编号、食品名称(白酒)、生产日期、贮存条件、成分或者配料、使用的添加剂等信息。
(五)要定期将生产加工的白酒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测验证,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
(一)散装白酒要实行固定店铺销售,销售散装白酒必须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二)散装白酒销售者在购进散装白酒时要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索取散装白酒生产经营者的相关资质和散装白酒的检验合格证明,并如实登记白酒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来源不明、无合法资质、无检测报告(按批次)的散装白酒,禁止向个人、其他经营单位或各类宴席提供。
(三)销售散装白酒要有独立的盛装容器,盛装容器外应当有标签标识。不同批次的散装白酒不可混装,并按时换新的标签标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销售无包装、无标识或标识不全的散装白酒,禁止流动商贩销售散装白酒。
(一)餐饮单位在购进散装白酒时要严格落实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制度,索取供货方资质证照、白酒检验测试合格证明等文件,并如实登记白酒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二)餐饮单位购进的散装白酒盛装容器上需标注产品信息,内容有白酒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三)使用醇基燃料的餐饮服务提供者要落实专人管理、定点存放,进行明显标识,严禁醇基燃料与食品及原辅料、散装白酒混存混放,防止误饮误用。
(四)餐饮单位自制泡酒一定要使用合法单位购进的合格散装白酒,自制泡酒仅能使用普通食品或药食同源目录中的物质进行泡制,严禁使用中药材特别是毒性中药材(如草乌、附子、雪上一枝蒿)泡制白酒。
对违反本通告要求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发现有违反本通告要求的,可拨打12315投诉举报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