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24-07-22 00:52:56 | 作者: 20升25升塑料桶
环境影响报告书》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国家、自治区环境保护管理之规定,
一、同意你公司投资270万元(环保投资87万元),于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头屯河公路2588号(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87°2410.000,北纬43°5440.000)改扩建PE节水和供水管材项目。本次扩建项目位于新疆益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南部现有生产车间和北部新建造粒车间内,工程占地面积6520平方米,建设内容及规模为:①在现有生产车间内新增1条80吨/年压力补偿滴灌管生产线吨/年PE供水管材生产线吨/年PE软带生产线座造粒生产车间(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内设2条粉碎、清洗、造粒生产线(一用一备),年产塑料颗粒400吨,造粒生产线原料仅为本厂生产过程产生的残次品及边角废料,不回收厂外废旧塑料,再生塑料颗粒自用不外售;③新建露天生产原料及成品码放场地5740平方米,新增1座900立方米循环水池。PE供水管材主要生产的基本工艺:原料(聚乙烯新料、色母料等)混合→预热搅拌→熔融挤出→冷却切割→检测包装入库;滴灌管、软带主要生产工艺:原料(聚乙烯新料、聚乙烯再生颗粒、色母料等)混合→预热搅拌→熔融挤出→冷却切割→检测包装入库。(聚乙烯再生颗粒为本厂造粒车间生产的塑料颗粒及外购的仅使用农业源滴灌带、水带及地膜等废塑料生产的再生聚乙烯颗粒,不含有毒有害废塑料再生颗粒);造粒生产主要生产工艺:原料(自厂残次品、边角废料及除尘器收集粉尘)湿式破碎→清洗→熔融挤出→冷却切粒→桶装。项目严禁使用再生颗粒生产供水管材。
二、要求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严格履行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提出的环保措施,做好污染预防和控制工作:
(一)做好施工期各项污染防治工作,对堆放物料进行相对有效覆盖及围挡,运输非整装物料车辆须进行封闭,对进出车辆进行冲洗,施工期扬尘排放及管控要求需符合乌鲁木齐市《建筑施工扬尘排放标准》(DB6501/T030-2022)有关要求。项目施工废水设立循环用水装置,经沉淀后循环使用或用于洒水降尘。生活垃圾污水依托厂区现有设施,通过厂区污水管网,最终进入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西站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建筑垃圾分类收集后,有回收利用价值的回收利用,不能回收利用的运至合规的的建筑垃圾处置场所处置,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二)设施安装过程中须科学合理的安排施工时间,使用低噪声的设备和材料,防止噪声污染,确保场界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三)严格落实各项废气污染防治措施。塑料制品车间内各条生产线投料搅拌工序和挤出成型工序上方设置包围型集气罩并加装软帘,废气经收集后,通过“布袋除尘器+蓄热式催化燃烧(RCO)”装置处理后,经一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及非甲烷总烃排放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造粒车间熔融挤出流程产生的有机废气经包围型集气罩并加装软帘收集后,通过“UV光氧+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一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非甲烷总烃排放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项目须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原料均采用袋装并存储于封闭式库房内、投料混合设备周边设置围挡,残次品及边角废料采用湿法破碎工艺,通过以上措施,确保厂界颗粒物和非甲烷总烃排放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排放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1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四)在项目运营期间,须对噪声源采取屏蔽、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噪声排放符合《工业公司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限值。
(五)项目生产的全部过程中冷却水循环使用,原料清洗废水和喷淋废水经沉淀池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垃圾污水经隔油处理后排入园区污水管网,最终进入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西站污水处理厂处理。
(六)项目运行过程产生的废润滑油、废油桶、废活性炭、废催化剂和废UV灯管等危险废物分类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内,定期交由具有危废经营资质单位处置。危废暂存、转移、外运管理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危险废物收集 贮存 运输技术规范》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
(六)本项目核定总量为:挥发性有机物0.0542吨/年,其中0.0212吨/年通过将现有VOCs治理设施“活性炭吸附+UV光氧”更换为“蓄热式催化燃烧装置”的削减量中等量替代,本次挥发性有机物申请量为0.033吨/年,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从兖矿新疆煤化工有限公司甲醇充装栈车鹤管改造及VOCs回收项目中2倍替代;核定颗粒物0.061吨/年,从厂区内现有工程颗粒物由无组织排放变为有组织排放的“以新带老”削减量中调剂。
(七)加强项目环境风险管控,建立健全各类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环境应急预案,杜绝突发环境风险等事故发生。
(八)建设项目出现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九)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的《新疆益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PE节水和供水管材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文件送达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以下简称“经开区(头屯河区)分局”)。
(十)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或变更排污许可证。
三、委托经开区(头屯河区)分局对此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检查。项目建成后,你公司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新疆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审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你单位报送的由乌鲁木齐天之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新疆益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PE节水和供水管材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国家、自治区环境保护管理之规定,结合乌鲁木齐市固体废物与辐射管理中心(乌鲁木齐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关于〈新疆益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PE节水和供水管材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报告》(乌环评估〔2023〕13号),经我局2023年11月27日第三十八次局务会研究审核检查通过,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投资270万元(环保投资87万元),于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头屯河公路2588号(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87°2410.000,北纬43°5440.000)改扩建PE节水和供水管材项目。本次扩建项目位于新疆益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南部现有生产车间和北部新建造粒车间内,工程占地面积6520平方米,建设内容及规模为:①在现有生产车间内新增1条80吨/年压力补偿滴灌管生产线吨/年PE供水管材生产线吨/年PE软带生产线座造粒生产车间(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内设2条粉碎、清洗、造粒生产线(一用一备),年产塑料颗粒400吨,造粒生产线原料仅为本厂生产过程产生的残次品及边角废料,不回收厂外废旧塑料,再生塑料颗粒自用不外售;③新建露天生产原料及成品码放场地5740平方米,新增1座900立方米循环水池。PE供水管材主要生产的基本工艺:原料(聚乙烯新料、色母料等)混合→预热搅拌→熔融挤出→冷却切割→检测包装入库;滴灌管、软带主要生产工艺:原料(聚乙烯新料、聚乙烯再生颗粒、色母料等)混合→预热搅拌→熔融挤出→冷却切割→检测包装入库。(聚乙烯再生颗粒为本厂造粒车间生产的塑料颗粒及外购的仅使用农业源滴灌带、水带及地膜等废塑料生产的再生聚乙烯颗粒,不含有毒有害废塑料再生颗粒);造粒生产主要生产工艺:原料(自厂残次品、边角废料及除尘器收集粉尘)湿式破碎→清洗→熔融挤出→冷却切粒→桶装。项目严禁使用再生颗粒生产供水管材。
二、要求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严格履行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提出的环保措施,做好污染预防和控制工作:
(一)做好施工期各项污染防治工作,对堆放物料进行相对有效覆盖及围挡,运输非整装物料车辆须进行封闭,对进出车辆进行冲洗,施工期扬尘排放及管控要求需符合乌鲁木齐市《建筑施工扬尘排放标准》(DB6501/T030-2022)有关要求。项目施工废水设立循环用水装置,经沉淀后循环使用或用于洒水降尘。生活垃圾污水依托厂区现有设施,通过厂区污水管网,最终进入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西站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建筑垃圾分类收集后,有回收利用价值的回收利用,不能回收利用的运至合规的的建筑垃圾处置场所处置,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二)设施安装过程中须科学合理的安排施工时间,使用低噪声的设备和材料,防止噪声污染,确保场界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三)严格落实各项废气污染防治措施。塑料制品车间内各条生产线投料搅拌工序和挤出成型工序上方设置包围型集气罩并加装软帘,废气经收集后,通过“布袋除尘器+蓄热式催化燃烧(RCO)”装置处理后,经一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及非甲烷总烃排放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造粒车间熔融挤出流程产生的有机废气经包围型集气罩并加装软帘收集后,通过“UV光氧+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一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非甲烷总烃排放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项目须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原料均采用袋装并存储于封闭式库房内、投料混合设备周边设置围挡,残次品及边角废料采用湿法破碎工艺,通过以上措施,确保厂界颗粒物和非甲烷总烃排放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排放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1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四)在项目运营期间,须对噪声源采取屏蔽、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噪声排放符合《工业公司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限值。
(五)项目生产的全部过程中冷却水循环使用,原料清洗废水和喷淋废水经沉淀池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垃圾污水经隔油处理后排入园区污水管网,最终进入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西站污水处理厂处理。
(六)项目运行过程产生的废润滑油、废油桶、废活性炭、废催化剂和废UV灯管等危险废物分类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内,定期交由具有危废经营资质单位处置。危废暂存、转移、外运管理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危险废物收集 贮存 运输技术规范》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
(六)本项目核定总量为:挥发性有机物0.0542吨/年,其中0.0212吨/年通过将现有VOCs治理设施“活性炭吸附+UV光氧”更换为“蓄热式催化燃烧装置”的削减量中等量替代,本次挥发性有机物申请量为0.033吨/年,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从兖矿新疆煤化工有限公司甲醇充装栈车鹤管改造及VOCs回收项目中2倍替代;核定颗粒物0.061吨/年,从厂区内现有工程颗粒物由无组织排放变为有组织排放的“以新带老”削减量中调剂。
(七)加强项目环境风险管控,建立健全各类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环境应急预案,杜绝突发环境风险等事故发生。
(八)建设项目出现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九)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的《新疆益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PE节水和供水管材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文件送达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以下简称“经开区(头屯河区)分局”)。
(十)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或变更排污许可证。
三、委托经开区(头屯河区)分局对此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检查。项目建成后,你公司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新疆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审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