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24-08-12 11:41:23 | 作者: 25升塑料桶
近年来,我国逐渐完备法律体系,加大了对生态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处罚力度,对于严重对环境造成污染行为,构成犯罪的必将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让法律利剑高悬、警钟长鸣,坚守生态环境保护底线。为更加有效地开展预防和惩治污染自然环境违法犯罪活动,保障环境保护部门依法开展环境监督工作,辽宁省公安厅成立环境安全保卫总队,辽宁各市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持续严厉打击环境污染犯罪行为。今年以来,辽宁省生态环境部门联合司法部门重拳出击,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88起,较上年同期增长35.4%。辽宁生态环境部门总结了一批具有典型性的环境刑事犯罪案例,并予以公开曝光。
2021年8月2日,沈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在对沈阳新东方陶瓷有限公司进行现场调查时发现,该公司三线窑炉出口自动监测粉尘采样仪探头被胶带封堵。经查,为该公司员工王某某所为,王某某擅自干扰在线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导致颗粒物多个方面数据显示为零,在线监测多个方面数据显示明显失真。
上述行为,涉嫌违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七)有关“对环境造成污染罪”的规定,已由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将有关人员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2021年6月,大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在线监测第四方服务机构对瓦房店中达食品有限公司污水处理站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污水处理站内自动监测设备采样管插入装水样的瓶子内,执法人员当即通知大连市公安局到达现场进行联合调查。经查,瓦房店市盛达环保运营服务中心在运营该污水处理站期间,为逃避生态环境部门监管,隐瞒外排废水中氨氮、化学需氧量、总磷不能稳定达标的事实,多次擅自断开自动监测设备采样管路,并将采样管插入装有低浓度水样的瓶子内,使生态环境部门监测系统多个方面数据显示达标。
上述行为,涉嫌违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七)有关“对环境造成污染罪”的规定,大连市公安局已对有关人员做出详细的调查处理。
3.锦州三江源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西海污水处理厂)涉嫌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案
2021年2月25日,锦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发现,锦州三江源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西海污水处理厂)以防止进水受到异常污水冲击为理由,指使在线设备运维单位擅自停运污水处理设备,造成市政管线污水溢流至厂区外,严重污染生态环境。同时停运在线监控设施,致使自动监测数据无法上传。
上述行为,涉嫌违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七)有关“对环境造成污染罪”和第十条有关“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规定,已由锦州市生态环境局将有关人员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2021年3月16日,大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发现,瓦房店方平轴承制造有限公司将生产的全部过程中产生的切削液废渣约50公斤,排放到无防渗措施排水沟内。通过大连理工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并对现场排放的切削液废渣对周围土壤有没有造成生态损害做评估,认定该公司排放切削液废渣属危险废物,且现场受污染土方量11.74立方米,生态环境损害损失共计67174元。
上述行为,涉嫌违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五)有关“对环境造成污染罪”的规定,已由大连市瓦房店生态环境分局将有关人员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目前该公司已完成土壤修复。
2021年3月8日,朝阳市生态环境局建平分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在建平县建平镇老官子村公路桥处有车倾倒垃圾,朝阳市、县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及县公安机关联合调查。经查,该倾倒物质为葫芦岛市博发药业有限公司产生的废活性炭,约17吨。该公司产生的废活性炭为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编号HW02、271-003-02的化学合成原料药生产的全部过程中产生的废脱色过滤介质,属危险废物。该公司将废活性炭交无处置资质个人柳某某处置,其间柳某某将该批物质委托给货运主马某某转运处理,经马某某同意,货运司机李某将上述废活性炭进行倾倒。
上述行为,涉嫌违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二)有关“对环境造成污染罪”的规定,已由朝阳市生态环境局建平县分局将有关人员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同时,对倾倒现场开展紧急处理,共清理出沙土和危险废物混合物504.98吨。建平县成立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机关联合组成的“3·8”跨市非法运输、倾倒危险废物(废活性炭)涉嫌环境污染案件调查处理专班,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2021年8月5日,丹东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发现,丹东辻本化工有限公司将生产废水委托给无转运资质的车主穆某某转运至同兴垃圾处理厂。穆某某在运送过程中将废水倾倒至丹东市振安区五龙背镇孙家八组土路处。经第三方检验测试的机构认定倾倒物中含有“浸出毒性特征的危险废物”。
上述行为,涉嫌违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五)有关“对环境造成污染罪”的规定,已由丹东市生态环境局振安分局将有关人员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同时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丹东辻本化工有限公司涉及相关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已另案处罚。
2021年2月25日,辽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发现,辽阳市白塔区金城印刷厂将未经处理含显影剂的废水排入渗坑。经监测部门监测及辽阳市生态环境局认定,该印刷厂所排放的生产废水中显影剂(碱性溶液)属危险废物。根据“两高”司法解释第十五条(一)的规定,上述危险废物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有毒物质”。
上述行为,涉嫌违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五)有关“对环境造成污染罪”的规定,已由辽阳市生态环境局将有关人员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2021年7月,本溪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发现,本溪市明山区恒盛塑料垃圾加工厂将产生的废水排入渗坑,经第三方监测机构对渗坑内污水进行仔细的检测,其中苯、苯乙烯、乙苯、邻二甲苯、间二甲苯、对二甲苯含量均超出国家标准限值,认定属危险废物。根据“两高”司法解释第十五条(一)的规定,上述危险废物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有毒物质”。
上述行为,涉嫌违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五)有关“对环境造成污染罪”的规定,已由本溪市生态环境局将有关人员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2020年11月23日,锦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发现,锦州市凌开电器有限公司将产生的废水排入渗坑,经监测部门对废水进行监测,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中锌含量超过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10倍以上。
上述行为,涉嫌违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五)有关“对环境造成污染罪”的规定,已由锦州市生态环境局将有关人员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2021年3月18日,阜新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发现,李亚芹电镀加工点将产生的废水排入渗井。经监测部门对废水进行监测,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中重金属铜超过国家排放标准33.6倍,锌超过国家排放标准15.4倍。
上述行为,涉嫌违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四)有关“对环境造成污染罪”的规定,已由阜新市生态环境局将有关人员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