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24-07-27 16:43:05 | 作者: 安博手机app下载安装官网
近年来,辽阳市生态环境系统积极开展舆论引导工作,建立健全舆情处置联动工作机制,及时处置、回应热点问题,发布权威信息,积极引导社会舆论,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在打击危险废物违法犯罪方面,辽阳市持续保持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的高压态势,继续巩固工作成效,深入开展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查处了一批涉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案件。为充分的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加大教育警示,辽阳市生态环境局将查办的典型案例陆续予以公布。
2023年3月7日,市生态环境局接到舆情反映一石料厂违规生产,粉尘漫天问题,3月8日,辽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反映问题区域进行排查,发现舆情反映问题所指为灯塔市某有限公司,现场发现该企业已办理环评、排污许可相关审批。在厂区内东南角空地上露天堆放物料2堆,物料周围无围挡,未采取比较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辽阳市生态环境局对该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立即予以立案调查,并对该企业下达了责令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决定书。
该企业露天堆放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围挡、覆盖等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比较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比较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辽阳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下达了处罚决定书,目前,该企业已采取比较有效抑尘措施,改正了上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履行处罚决定缴纳了罚款。市生态环境局下达处罚决定后,在市生态环境局网站、互联网+监管、信用辽宁等平台做了信息公示公开。
该案件虽属一般生态环境违法行政处罚案件,但涉及舆情及社会关注,市生态环境局格外的重视,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全过程执法记录制度,规范执法,为快速准确办理违法案件的代表案例,同时顺利完成舆情处置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根据公安部门提供线索,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立刻到现场开展执法检查,发现李某在辽阳市文圣区某村一废旧水泥厂院内,将装有不明物质的塑料桶(21个蓝桶,5个白色吨桶)堆放在未采取对应防范措施的场地内,放任危险废物或者其有毒有害成分大量扬散、流失、泄漏、挥发。不明物质和塑料桶总重量5吨至6吨,超过“两高”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项中排放危险废物3吨以上的规定。经委托第三方监测公司检测,白色吨桶内不明物质2个样本PH检测结果分别为0.57、1.86;蓝色桶内不明物质1个样本PH检测结果为0.16。按照《危险废物鉴定判别标准腐蚀性鉴别》(GB5085.1-2007)规定:符合按照GB/T155.12-1995的规定制备的浸出液PH≥12.5或者PH≤2.0的固态废料,属于危险废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对环境造成污染’:(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相关问题座谈会纪要》关于非法排放、倾倒、处置行为的认定:“未采取对应防范措施将没有使用价值的危险废物长期贮存、搁置,放任危险废物或者其有毒有害成分大量扬散、流失、泄漏、挥发,对环境造成污染的”规定,市生态环境局将该案移送至公安机关。目前,李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并开始立案侦察。
1.协同作战,加快案件办理流程。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协同作战,与公安机关紧密配合。公安、生态环境部门现场先行固定证据,协调跟进,加快案件侦破进程。
2.规范处置,防止污染继续扩散。为减少污染物进一步扩散,生态环境部门立即要求责任人委托第三方公司对事发现场清理,污染物过磅称重后规范暂存于当地一公司的危险废物仓库,后续由责任人交给具有资质的公司依照要求规范处置。通过生态环境部门督促先行清理现在排放的危险废物,有很大效果预防污染进一步扩散,保障环境安全。